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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迈出重大步伐

2019-5-6 10:24| 发布者: 钟森| 查看: 592| 评论: 0|来自: 中国财经报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加力”的突破性政策措施。“这是《暂行办法》实施10年多来的首次修订。”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资产研究中心副主任谭静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修订充分尊重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变事前审批备案为程序规范、自我约束、灵活高效的交易及定价机制,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让科技成果在交易转化中的价值得以充分释放。

  取消审批备案把权力归位于科技创新主体

  ■取消审批、备案,相当于给科技创新主体吃上了“定心丸”,对于形成以科研人员和科研事业单位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格局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是打通科技创新价值链的关键一环,是科技成果价值充分释放的“最后一公里”。事实上,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2015年修订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就明确提出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下放到各单位,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被大大激发。

  与此同时,修订之前的《暂行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在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给国有资产的产权流动套上了“紧箍咒”。“这就造成了一边是被激发的科研人员的转化热情,一边则是单位担心承担国资流失责任而不敢轻易决策的观望冷局。”谭静说。

  修订后的《暂行办法》提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谭静评价说,取消审批、备案,把自主权归位于科研创新主体,相当于给科研创新主体松开“紧箍咒”,吃上“定心丸”。这对于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热情和活力,形成以科研事业单位为主体的科技成果创新创造新格局,让科研成果的价值更好释放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取消强制评估把产权交易归位于市场

  ■国资监管部门把具体成果定价的流程回归到单位自身,通过在单位进行公示而实现监督,让市场的无形之手替代政府有形之手,对交易行为进行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化规范和约束。

  根据修订前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拍卖、转让、置换等,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因此,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此前在进行转让时,一直按照政策要求开展评估。

  而事实上,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经常面临的情况是,价格评高了,企业不接受而影响科技成果转化进行;评低了,则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原本繁琐的审批流程,再叠加较长的评估周期,很容易耽误最佳的科研成果转化时机。

  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不再强制要求评估,并不意味着科研事业单位可以随意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定价。修订后的《暂行办法》明确,相关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谭静说,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需求而言,最终的交易价格是市场决定的。不论是科技成果形成的人力、物力、成本,还是科技成果自身的价值定位及开发利用带来的后续价值,科研事业单位自身是更为熟悉的“知情者”和更为清晰的“评估者”。因此,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协议定价,应该是能够充分体现科技成果价值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作为国资监管部门,把具体成果定价的流程回归到单位自身,通过在单位进行公示而实现监督,是政府治理理念的改革和进步,让市场的无形之手替代政府有形之手,对交易行为进行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化规范和约束。”谭静说。

  避免“一放就乱”强化事后监督、内控管理

  ■放权并不意味着“一放了之”,而是要在尊重科研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监管部门着眼于服务监督与市场着眼于运行转化的“双手合力”。

  “此次修订文件大的方向是向科研事业单位及科研人员‘放权’,但放权并不意味着‘一放了之’。”谭静认为,要在尊重科研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监管部门着眼于服务监督与市场着眼于运行转化的“双手合力”,关键是要找准着力点、结合点和平衡点。

  具体来说,在国资监管方面,一方面要不断健全国资管理的基础制度体系,为国资价值更好实现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着力搭建公共资源整合平台和提供高质量服务支撑;另一方面,要在明确自身作为价值管理主体地位的同时,明确“国资流失”的界限和追责机制,在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强化事后监督。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后的《暂行办法》提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这条措施有助于科研事业单位及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时刻保持严肃、敬畏之心,避免出现‘一放就乱’的问题,用法治的理念为科技成果转化加了一道‘防火墙’。”谭静说。

  “对于科研事业单位及科研人员来说,要清楚地认识到,权力下放其实是更大的责任和使命。”谭静说,要跳出成果转化带来的经济价值短期思维局限,尊重和呵护被激发的创新创造热情。同时,单位要尽快健全科技成果研发及转化的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制度,为科技成果的持续产出和价值释放创造更加规范、适宜的制度环境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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