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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4项减免税情形

2017-11-27 15:28| 发布者: 熊绪岗| 查看: 267| 评论: 0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在2017年12月20日前,通过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994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资源税7972亿元,年均增长14.8%,其中2016年征收资源税951亿元。总的看,资源税制度已比较规范和完善,制定法律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共19条,明确了资源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其中矿产品是指原矿和选矿产品。

关于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征求意见稿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盐4大类、146个税目。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除对个别税目的税率幅度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确定方式和税率水平。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政策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一是考虑到油气生产、运输过程中需耗用油气资源的工艺特点,对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油气免税;二是考虑到深水油气勘探开发技术复杂、投资大、风险高,为支持深水油气勘探开发,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油气减征30%资源税;三是考虑到衰竭期矿山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四是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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