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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基础科研管理办法——科工技〔2010〕136号

2018-9-14 15:41| 发布者: 兵器之友| 查看: 642| 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基础科研计划管理工作,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基础科研计划是以建设先进的国防科技工业为目标、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提升军工核心能力为主要任务,对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专项科研计划。


  第三条 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包括先进工业技术研究和国防基础研究两个领域。根据国防科技发展趋势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需要,在领域内设立专题。


  (一)先进工业技术研究,是指为解决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中的瓶颈制约问题,提高先进设计、工艺与装备、试验与测试、材料工程化等技术水平,促进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和支撑武器装备升级换代,开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工程应用研究。


  (二)国防基础研究,是指为推动国防科技原始创新,增强基础和核心技术储备,开展具有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和新方法特色的国防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制约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和武器装备研制的基础理论和关键机理研究。


  第四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重大项目,是指围绕国家和国防重大战略需求,以提升军工核心能力,实现共性关键技术群体性突破和工业技术升级应用为目标,具有集成性、示范性、带动性和标志性特点的项目。以跨领域、跨专题形成产品工程样机、重大技术系统并实现工程应用为主要成果。


  (二)重点项目,是指具有较明确应用背景,以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或工程应用为目标的项目。以形成原理(验证)样机、实用新技术、先进装(设)备或集成应用系统、标准规范等为主要成果。


  (三)一般项目,是指探索性、基础性较强,以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支撑国防特色学科发展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的项目。以实现原理验证,形成专项技术报告、发明专利等为主要成果。


  第五条 国防基础科研计划管理分为规划与指南、年度预算与计划、项目论证与审批、项目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等五个阶段。


  第六条 国防基础科研计划遵循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考核严密、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鼓励国防科技实验室、国防科技工业先进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国防科技创新团队等创新平台或团队参与国防基础科研活动,在项目申报、立项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七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联合资助、自筹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国防基础科研活动。


  联合资助的项目,项目的论证审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后评价等工作由国防科工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开展。


  第八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工字〔1997〕第93号)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工字〔1997〕第384号)的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应合理配置、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九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管理按照保密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管理国防基础科研计划。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发展规划与项目指南;


  (二)负责项目审批;


  (三)编制年度预算及年度计划;


  (四)监督组织实施,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与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国防基础科研计划与项目管理职责,负责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情况检查、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和保密资质。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研究任务的,主承研单位为项目牵头责任单位。


  项目负责人应是承研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负责的国防基础科研在研项目不得超过1项。


  第十三条 国防基础科研计划设立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通过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由国防科工局核准后统一入库,参与项目评估、评审、检查和验收等工作。专家各项活动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业务主管部门设立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办协助承担国防基础科研计划的过程管理和基础性工作。


  第十五条 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承研单位、项目负责人、专家等在实施计划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规划与指南


  第十六条 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实施五年期规划。规划与指南是项目论证与审批、预算和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应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思路、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重大项目和政策措施等。


  第十七条 根据军队武器装备发展战略和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国防科工局成立总体专家组和专题专家组,组织开展发展战略研究,提出规划思路。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规划思路和实际需求,提出本部门(单位)国防基础科研规划建议。国防科工局在规划思路基础上,结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规划建议,组织编制规划与指南。


  第十九条 国防基础科研规划与指南经批准后,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国防科工局适时组织规划与指南的调整工作。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局在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开展规划中期和五年评估。


  第四章 年度预算与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国防科工局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建议,国防科工局对经费预算建议进行审查,依据财政部下达的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经综合平衡,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及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编制本部门和单位年度计划建议,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编制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年度计划安排原则和重点支持方向;


  (二)首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批复启动时间和预算管理要求;


  (三)结转安排的项目,其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良好,本年度计划研究内容、进度节点和具体指标明确;


  (四)承研单位没有受到国防科工局有关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承研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出现重大情况必须调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当年8月底前上报年度计划调整请示。


  第五章 项目论证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应按照规划与指南,进行论证和审批。审批分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和项目任务书审批两个阶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附件1)重点论证开展研究的必要性、现有的研究基础(含已掌握的知识产权)、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研究经费匡算以及预期成果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论证申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基础科研规划与指南,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项目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防科工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附项目建议书2份)。重大项目建议书应提交技术成熟度评价报告(附件2,2份)。


  (二)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研单位的资格要求、项目建议书的规范性、有效性、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的,建议书退回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专家审查与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建议书,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或组织专家评审。重点审查项目的必要性,研究成果、技术指标的先进性,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研究经费的合理性以及所具备的研究基础等。


  (四)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将评估或评审意见及时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意见反馈给国防科工局。评估或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五)批复。国防科工局根据项目建议书评估或评审结论、规划总经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控制指标,结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意见,经综合平衡,商财政部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应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周期、研究经费、启动时间、后续论证工作要求等。不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规划有效期内未被立项批复的项目将从项目储备库中删除。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国防科工局批复项目建议书后6个月内或按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的时限要求,上报项目任务书(附件3,4份)。项目任务书重点论证研究目标和技术指标、具体技术方案、预期的研究成果(含知识产权)、任务分工、经费细化测算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任务书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论证申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承研单位开展项目实施方案论证,编报项目任务书。


  (二)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项目任务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与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或项目指南的符合程度,以及与项目任务书有关编制要求的符合程度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任务书,退回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专家审查与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任务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重点审查项目研究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与目标要求、预期成果与技术指标先进性,任务分工、研究周期、研究经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等。


  (四)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将评审意见及时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修改后的项目任务书和相关意见报国防科工局。


  (五)批复。国防科工局根据任务书评审或评估意见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意见,批复下达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是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任务书时,须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渠道的唯一性做出承诺。


  第六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的启动时间,组织承研单位及时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要求,指导、督促承研单位完成科研任务,及时协调处理各种问题。重大事项报国防科工局协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规定要求提交本部门(单位)和项目的半年、年度总结报告(附件4、附件5),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抽查、现场检查、阶段评审等多种方式,对项目进展、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研究周期超过2年(含)的项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


  第三十五条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实施中期评估制度,由国防科工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要求组织承研单位编报项目中期评估总结报告(附件6)。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要求填写项目调整申请表(附件7),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局批准:


  (一)改变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或关键技术指标的;


  (二)研究周期延长1年以上的;


  (三)增加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或提高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比例的;


  (四)主要承研单位发生变更的。


  其它情况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终止科研项目:


  (一)因技术发展而使项目失去研究开发意义;


  (二)由于时间推移,技术指标已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水平;


  (三)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无有效解决办法;


  (四)科研经费或配套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无法落实,并已影响到研究工作开展;


  (五)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进行;


  (六)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


  第三十八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国防科工局可直接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已列入国家其他科研计划,重复申报;


  (二)挪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


  (三)组织管理不力,严重影响项目顺利实施或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


  (四)两次任务书评审或评估未通过;


  (五)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七)连续2年未按年度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被终止和撤销的项目,国防科工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停止安排计划科研经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承研单位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财务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国防科工局核批。项目剩余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全部上交财政部。


  第七章 验收与后评价


  第四十条 按照经费规模和项目性质,国防科工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国防科工局提交下一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建议,国防科工局于年初下达项目年度验收计划,明确验收时间、验收组织部门等。原则上应在研究周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项目最后一批科研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组织承研单位编制完成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附件8),报国防科工局申请验收。不能按期验收的需填写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国防科工局申请延期。


  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包括科研工作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科研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项目验收书、研究工作总结和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


  第四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批复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达到了批复的技术指标和工作目标;


  (三)完成项目验收测试;


  (四)完成了财务决算审计,有明确的审计结论;


  (五)完成项目资料审查工作;


  (六)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了归档资料编写。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成立不少于3人的验收测试组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项目验收测试。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验收测试组或检测机构名单应报国防科工局核准。


  验收测试组应根据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拟定测试大纲,开展验收测试;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根据有关标准或规范,开展验收测试。测试工作结束后应出具测试报告和测试意见。


  第四十五条 总经费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项目的财务决算由国防科工局组织审计;总经费在300万元以下项目的财务决算由国防科工局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审计,审计意见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不少于3人的资料审查组,对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形成资料审查意见。资料审查组名单应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验收组织部门成立验收组,采取会议方式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组应当由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不少于7人。专家主要从专家库内遴选,优先选择参与项目前期评审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应包括验收测试组、资料审查组专家和财审专家各1名。


  验收组听取项目研究工作总结,视情进行现场检查或观看成果演示,形成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时可以进行评分,作为项目验收等级评定的参考。


  第四十八条 项目验收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批复的各项目标和内容完成情况;


  (二)经费使用情况;


  (三)研究成果试用(使用)及应用情况;


  (四)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水平;


  (五)研究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 国防科工局组织项目验收审查后办理验收批复;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的项目,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上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五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各项目标或主要研究内容未完成的;


  (二)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批准,承研单位或研究周期等发生变更的;


  (四)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研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在三个月内申请二次验收。二次验收未通过的,按终止处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国防基础科研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Defense Industri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Program”。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后评价结论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后续申报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工局对在国防基础科研计划研究开发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项目完成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再次申请项目时将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负责人因执行不力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国防科工局将在3年内,暂停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五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承研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项目严重脱离计划预期的,国防科工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同时将视情节给予调减相关项目科研经费或暂停受理其他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申报的处罚。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在整改前,国防科工局将不再受理其项目申报。


  第五十六条 项目管理出现以下问题,国防科工局在1年内暂停受理承研单位申报的其他项目。


  (一)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有2个以上(含)未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调整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的;


  (三)出现2个以上(含)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首次验收未通过的;


  (四)出现2个以上(含)项目被终止的;


  (五)发生失泄密事件,后果严重的。


  第五十七条 项目管理出现以下问题,国防科工局在2年内暂停受理承研单位申报的其他项目。


  (一)项目重复申请国家科研经费支持的;


  (二)中央财政科研经费被挪用的;


  (三)擅自终止项目研究,或隐瞒项目实施中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出现项目被撤销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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