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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点建设标准》的通知

2010-4-19 09:59| 发布者: 兵器之友| 查看: 612| 评论: 0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函【2009】52号 

  【发布日期】2009-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健全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流通网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的通知》(商建发[2009]419号)要求,商务部组织制定了《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络建设标准》,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汽车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点建设标准 

  一、汽车下乡流通网点建设标准 

  (一)汽车销售网点 

  1.县级汽车交易市场。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所在地商业发展的要求,交通便利;占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中西部、东北地区可适当降低占地和建筑面积标准;至少与3家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进场经营协议,且协议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具有车辆展示、业务洽谈、交易手续办理、客户休息和咨询等基本服务功能。 

  2.县级汽车品牌销售店。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所在地商业发展的要求,交通便利;获得至少1家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的汽车品牌销售授权;具有车辆展示、业务洽谈、客户休息等基本服务功能。 

  (二)汽车售后服务网点 

  1.县级售后服务网点。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所在地商业发展的要求,交通便利;占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具有维修厂房、维修工位和设备、车辆检测专用设备、停车场、配件仓库等维修基本设施,以及用于上门服务的车辆,至少有5个维修工位;获得至少1家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的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授权;具备至少3种品牌车辆售后服务能力,每种品牌汽车接受过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专业培训的售后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业务洽谈、客户咨询和休息、维修进度查询、上门服务等功能,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 

  2.乡镇售后服务网点。占地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有维修厂房、维修工位和设备、配件储备;获得至少1家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的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授权;具备至少2个品牌汽车售后服务能力,每种品牌汽车接受过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总经销商专业培训的售后服务人员不少于1人;有条件的应具有上门服务功能;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 

  二、摩托车下乡流通网点建设标准 

  (一)摩托车销售网点 

  1.县级销售网点。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或商业发展的要求,交通便利;店铺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同时展示车辆数量不少于15辆;与摩托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公司和区域代理商有销售和售后服务协议书;具有车辆展示、业务洽谈、交易手续办理、客户咨询等基本服务功能;能够满足对乡镇销售网点的配送要求。除新疆、西藏、青海外,其余地区确保在48小时内配送到位。 

  2.乡镇销售网点。店铺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同时展示车辆数量不少于10辆;与摩托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公司和区域代理商有销售和售后服务协议书;具有车辆展示、业务洽谈、交易手续办理、客户咨询等基本服务功能。 

  (二)摩托车售后服务网点 

  1.县级售后服务网点。具有独立的维修场所、配件仓库,维修场地具备不少于30平方米的防渗漏硬化地面;具有升降台、空压机、充电机、专用工具等设备以及用于上门服务的车辆;至少具有3个摩托车维修工位,获得至少1家摩托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的授权,至少具有维修保养3种品牌摩托车的能力;接受过摩托车生产企业专业培训的品牌摩托车维修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业务洽谈、客户咨询和休息、维修进度查询、上门服务等功能,有条件的应具有为维修时间长的客户提供的备用摩托车;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 

  2.乡镇售后服务网点。具有独立的维修场所、配件存放处,维修场地具备不小于20平方米的防渗漏硬化地面;具有充电机、专用工具等常用设备;至少获得1家品牌企业授权,至少具备维修保养2种品牌摩托车的能力;具备业务洽谈、客户咨询和休息、维修进度查询、上门服务等功能,有条件的应具有为维修时间长的客户提供的备用摩托车;符合国家环保、消防等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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