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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征求意见 军车逃逸将通报军队有关部门

2014-12-16 10:25| 发布者: 邵钰| 查看: 344| 评论: 0|来自: 京华时报

交通事故处理征求意见 军车逃逸将通报军队有关部门

昨天,公安部下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明年1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调整了伤人事故调查、鉴定意见审核等程序,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处理不同事故的交警需具备不同的资质。意见稿还明确3种伤人事故可以快速处理。

□概述

征求意见稿共12章113条,而旧版只有11章87条。其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总体要求,严密了事故现场处置要求,细化了复核受理方式,修订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和定责规则等。以往处理交通事故,有“双人办案”规定,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提出简易

程序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警处理。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了对涉嫌“毒驾”的人员可进行提取尿样进行检验。

□变化

1

征求意见稿明确,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如果是处理伤人事故,交警应当具有初级以上资格,处理死亡事故则需要具有中级以上资格。

分析: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驾驶员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范立表示,对处理事故的交警进行培训和考试,是一种很好的做法。目前,交警经过培训后就可以处理交通事故,不需要经过考试,也不进行“分级”。如今,不同的交通事故,处理难度是有区别的,对专业要求越来越强,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交警经过培训和考试后再上岗,有利于减少处理事故时的问题。

交警考试“上岗”

2

在旧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放在了一起,征求意见稿则把二者分开单独做出规定,自行协商的内容由原来的两条增加到5条,而且更加细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自行协商的赔偿方式:可由当事人自行赔偿,也可以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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