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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管理新办法2015年2月1日施行

2014-12-29 15:58| 发布者: 邵钰| 查看: 405| 评论: 0|原作者: 王寅|来自: 汽车之家

车辆购置税管理新办法2015年2月1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并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规定,2015年2月份起,4S店经销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将作为车购税征收的重要核定依据,对于市民来说买车越便宜,或许就能够少交一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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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期限:缴税和免税都有两个月时间

    根据新规,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纳税依据:可根据经销提供的价格核定

    买车交多少钱的税是车主最关心的,值得一提的是,对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计算方式以及最低应税价格的核定方式,新规都进行了调整。而通过这种调整,可以推进车购税征管模式改革、更好服务纳税人。

    其中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位费用(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和手续费等,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在以前的车购税征收规定中,最低计税价格主要是根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核定的,这次的新办法增加了以经销商提供的价格信息作为核定依据。“这样一来,在征收车购税上会更加灵活,因为车市上有各种优惠,人们买车的价格往往会低于生产企业标的价格。”安徽国际汽车城的分析人士指出,一旦市场销售价将成为重要的一个参考,就避免了一刀切,今后买车时的价格越低缴的税有望更少

进口车征收:有最低计税价格防止“钻空子”

    对于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是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与消费税之和。不过,如果购买的进口车价格低于同类车辆最低计税的话,税务总局将给出一个最低计税价格;如果纳税人提供的车辆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这样就避免了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

    此外,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退税管理:车辆退回经销可准予退税

    新规中还指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等,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有效价格证明注定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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