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8月28日表示,只要是中国境内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 破产法都适用,包括外资法人企业。 安建是在出席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发布会作此表示的。他指出,新的企业破产法有三 个“亮点”,首先,法律条文的数量由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六章四十三条,增加到现在的十 二章一百三十六条,为处理破产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其次增设企业重整制度。 目的是对一些因各种原因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实施重整恢复生机,尽可能避免因 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三是对破产清偿顺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 情,更有利于保证职工权益的规定。按照“新老划断”的制度安排,在保证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在破产程序中得 到优先清偿的同时,兼顾担保制度的稳定,维护交易安全。 他强调,当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相 关规定,对这些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整顿措施的时候,为了保证风险处 置措施的顺利实施,避免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来抢先取得这些金融机构的财产,所以破产法专门 规定,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对被整顿的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终止。 责任编辑:徐志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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