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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出通知:“四金”将免征个税

2006-7-12 00:00| 发布者: 兵器之友| 查看: 851| 评论: 0|来自: 新华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个人实际支取原提存的“四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四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将是国家长期执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据测算,我国个税名义起征点虽然是1600元,但是如果扣除“四金”的免税优惠,实际起征点则应为2000元以上。

 

    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三险一金”缴纳个税政策

    据来自财政部的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就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称“四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界定。

    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四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金可免征所得税 个税实际免征额超过2000元。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加上“四金”优惠,我国个税每月费用扣除额度其实不止1600元,而是2000元以上。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四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将是国家长期执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徐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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