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年的“中国式调控”,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调控范式。今天强调所谓“机制化建设”,当是沿着这个范式的路径继续前行,运用“好的机制”呵护“好的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实施了七次成功有效的宏观调控。但调控中也出现过目标与手段的脱节,遭逢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困境,使扩大消费需求、抑制房价上涨等反复提及的目标收效甚微。一些时候,地方“打折扣、搞变通”不只事关法纪问题,更涉及宏观调控的科学化设计,比如目标的设置、手段的选择以及传导的机制。 中国经济要“升级”,宏观调控也要有“升级版”,就必须按照十八大报告要求的,“加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手段机制化建设”,对调控实践经验与教训进行总结,并上升为经常性的制度规定。 调控目标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地方执行的空间与市场反应的时间。“经济增长、价格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四大目标之外,我国还从国情和需要出发,把产业结构、人民生活、生态环境纳入其中。值得检讨的是,近年来目标的数量和内容有过多过细的倾向。按照经济学的“丁伯根法则”,调控手段的个数不应少于目标的个数。一旦调控层层分解、过于微观,下级承受的目标过多,能调动的执行手段势必捉襟见肘。为确认目标仍在宏观层面,留给各地足够的运作空间,有必要在目标选择机制上进行完善。 另一方面,从目标选定,到动用手段,再到实现目标,存在一定的时滞与连锁反应。不把握好这一点,很可能导致调控时机的丧失。比如,货币发行量对刺激增长的效果,在美国要过6个月以上才能显现,在我国则很难说,但各种测量结果中最短的也要3个月。所以,目标更迭过于频繁甚至“一波三折”,会干扰市场合理反应的“时差”,冲淡调控的权威性及其特有功能。提高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亟须完善调控目标的设立与退出机制。 目标确立后,手段的选择应与之配套,否则就会出现“拆东墙补西墙”的被动局面。最近的例子,当属2010年底各地为完成节能减排,在几乎没有其他手段的情况下,只好选择拉闸限电,引发企业自行发电、进而导致柴油供应紧张。相比目标,调控手段更多受制于现实条件,可供选择的政策并不如想象的那么多,有必要对两者之间的协调配合达成机制性规定,为地方贯彻调控目标提供必要的、正当的政策手段。 在目标与手段相对配套的情况下,仍会听到“政策总是不兑现”的抱怨,这就可能存在传导机制不畅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手段达成调控目标主要借助中间机制传导。此“媒介”其实并不在调控掌控之中,更多依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旨在抑制房价的“国五条”要真正落地,不仅看各地更低一层的实施手段,还取决于能否成功破解“阴阳合同”与“个税转嫁”等对策。让市场随着调控的“指挥棒”有效转动,需要更广泛的改革疏浚一切可能的阻碍。 30多年的“中国式调控”,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调控范式。今天强调所谓“机制化建设”,当是沿着这个范式的路径继续前行,运用“好的机制”呵护“好的市场”,而非另起炉灶、推倒重来。更进一步,机制化建设还应升华为宏观调控体系的规范化。我们搞了30多年的宏观调控,至今没有一部约束、规范政府调控行为的“宏观调控法”,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依法行政必须依法调控,而让宏观调控有法可依,当务之急是将一般性规定转化为硬性的机制,为未来的立法做好扎实的基础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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