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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光伏双反案件内幕曝光(3)

2013-8-15 16:01| 发布者: 邵钰| 查看: 775| 评论: 0|来自: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

欧盟光伏双反案件内幕曝光(3)

       在本案的调查中,所有7家强制应诉企业(或公司集团)均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MET申请。欧盟委员会实地核查了企业在MET申请中提交的信息。欧盟委员会得出初步结论:所有7家强制应诉企业(或公司集团)不符合四项标准,原因如下:

(1)所有7家强制应诉企业(或公司集团)从优惠税制以及补贴中获益且随后未能证明没有因为非市场经济体制受到严重的扭曲,因此,不符合第3项标准。

(2)6家强制应诉企业未能证明其账目是根据国际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因此,不符合第2项标准。

(3)1家强制应诉企业未能证明其受到破产法的管辖,因此,不符合第4项标准。

(4)3家强制应诉企业未能证明其不受国家干预,因此,不符合第1项标准。

在MET调查结果披露后,欧盟委员会收到了所有7家强制应诉企业的抗辩。

(1)程序性抗辩:2家强制应诉企业主张MET裁决做出的时限超出《反倾销基本条例》规定的时限(三个月),并主张调查应随即终止。为支持其观点,随附了Brosmann和Aokang鞋案的法院判决。欧盟委员会对此抗辩的回复:首先,Brosmannn和Aokang鞋案与调查中MET的合法性评估并无关联。因为与调查不同的是,这两个案件仅与为进行MET评估的情况有关。其次,Brosmannn和Aokang鞋案与调查的合法性评估并无关联。因为于2012年12月12日,欧盟发布第1168/2012号决议,修改了第2(7)(c)条倒数第二句,即生产商是否符合MET标准由原来的"立案调查后三个月作出"修改为"正常情况下应在立案调查后七个月内作出,但不得晚于立案调查后八个月作出"。该修改适用于从2012年12月15日起所有新的以及未决的调查案件。

(2)第3项标准:关于优惠税制以及补助,强制应诉企业并未对事实提出异议,但质疑其重要性。特别是,主张政府福利并不导致其营业额显著提高。欧盟委员会对此抗辩的回复:这种税制严重受到政府计划影响,导致严重的扭曲。

(3)第2项标准:3家公司主张其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因其美国合并账目完全符合标准。另一些公司主张其账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欧盟委员会对此抗辩的回复:关键问题不是中国会计准则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而是账目是否符合所适用的会计准则。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些抗辩意见并未能解决以下事实:关于受调查的中国企业的独立财务报表,其内容违反了一系列国际会计准则(以及相应的中国会计准则),特别是库存折旧以及关联方交易披露等方面的会计准则。

(4)第1项标准:欧盟委员会对此抗辩的回复:考虑到当事方的抗辩并鉴于C-337/09P案件判决,因此,所有强制应诉企业均符合该标准。但是,对所有强制应诉企业的MET裁决并未发生变化,原因是所有企业仍不符合第2项和第3项标准。

(5)第4项标准:在MET初步结论中被认为违反第4项标准的1家强制应诉企业能够证明其符合该项标准。但是,这家企业的MET裁决并未发生变化,原因是这家企业仍不符合第2项和第3项标准。

基于上述情况,由于在抗辩之后,所有7家强制应诉企业均未能证明其符合第2项和第3项标准,因此,均未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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