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光伏双反案件内幕曝光(4)3、个别审查问题 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17(3)条规定,在根据第17条(抽样)的规定审查受到限制时,应为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了必要信息但在开始时未被选入范例的任何出口商或生产商计算单独的倾销幅度,除非这些出口商或生产商数目过大,个别审查会不合理地带来过重的负担并妨碍调查及时完成。 在光伏反倾销调查中,共18家未被抽中的出口生产商或出口生产商集团提交了单独审查申请,但由于收到的申请数量过多,欧盟委员会认为个别审查会不合理地带来过重的负担并妨碍调查及时完成,决定不进行个别审查。 4、价格承诺问题 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经过协商,调查国国内产业与出口商达成提高出口价格从而不对调查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承诺,即价格承诺。这样的结果是双方折中的产物,因此也是经常运用的措施,达到各方满意的效果。 价格承诺之所以会被出口商或者出口生产商接收而成为折中方案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可以继续以不低于该承诺的价格出口。并且由于该承诺的价格通常会比较高,因此反而会在可以继续出口的情况下获得较高的利润。而没有作出价格承诺的企业由于受到高额反倾销税的影响则无法继续出口了,原因在于:出口产品在进口时需要向进口国海关交税,进口成本提高,而且出口生产商也没有任何的好处,只能通过变相的降低价格来达到可能出口的目的。 如果达成价格承诺,通常会中止反倾销调查程序。由于只是中止调查,当然也可以要求继续进行调查直到案件结束。 据有关报道,本次光伏产品"价格承诺"谈判的具体内容为:中方承诺出口到欧洲的光伏产品不低于某个最低价格,并设定具体时间期限;中方承诺将每年出口至欧洲的组件限定在一定的规模范围内。作为交换,欧盟将不对中国光伏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欧盟贸易救济机制的变化将对中国的出口生产商等经济主体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目前中欧无法达成价格承诺的症结在于欧方认为中方应该将出口价格提至0.6-0.65欧元/瓦,而中方提出的方案是0.5-0.55欧元/瓦的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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