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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汽车供应商如违反《反垄断法》将受处罚

2013-8-28 15:12| 发布者: 邵钰| 查看: 726| 评论: 0|原作者: 李天真|来自: 新华网

商务部:汽车供应商如违反《反垄断法》将受处罚

       商务部于近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年1—7月份我国商务运行情况。在回答近期社会关注的进口车暴利问题时,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如果汽车供应商存在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或与经销商达成协议,以固定产品的零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零售价格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

  沈丹阳指出,对于汽车供应商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虽然《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自然形成或通过正当竞争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垄断法》严格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同时,《反垄断法》禁止供应商与经销商达成协议,以固定产品的零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零售价格。因此,如果汽车供应商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

  2005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提出国际通行的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模式,既赋予了汽车供应商建网和授权销售的权利,也对其施加了网络维护、管理、培训,尤其是对产品质量负责等义务,目的在于规范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活动,增强经营主体服务意识,明确各方责任,便于实现责任追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沈丹阳认为,总体来看,这个办法的实施对加快汽车品牌建设,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适应我国汽车分销领域对外开放,扩大汽车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近年来一些汽车供应商与品牌经销商之间关系不和谐,强制规定经销商经营模式,收取建店保证金,强行压库、搭售等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沈丹阳表示,随着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汽车产品的投诉增多了,因此,商务部将有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沈丹阳透露,目前修订办法正在积极研究过程中。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要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优先位置,细化有关条款,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其次,在收取建店保证金、压库搭售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限制,推动建立稳定的供应商、经销商关系,引导构建节约型汽车流通网络,促进汽车品牌销售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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