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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大型国企管理层可持股但不能控股

2006-1-23 00:00| 发布者: 兵器之友| 查看: 678| 评论: 0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改制,管理层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必须严格控制”。今天,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管理层持有企业非控股股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在国外一些大企业中得到了验证,是一些市场经济国家激励与约束企业管理层的重要制度,从我国一些国有大企业的实践看,效果也不错。

  国资委负责人是就近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媒体作出进一步说明时表达上述意见的。2005年4月,国资委、财政部共同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投资的重要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次《实施意见》规范的不是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存量资产,而是企业增资扩股时管理层持有企业股权。“我们认为只要严格控制、规范操作,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少量股权,一般不会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可能有利于促进对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

  据记者了解,在《实施意见》中,对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进行严格控制,有如下一些具体措施:一是持股的管理层成员需具备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是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条件;二是这种行为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且包括各成员在内的管理层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三是管理层增资扩股的操作过程必须规范,管理层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四是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五是管理层成员存在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等5种情况的,该成员不得持有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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