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开启辅助访问登录
兵器之友 首页 企业资讯 查看内容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发布

2006-11-15 00:00| 发布者: 兵器之友| 查看: 623| 评论: 0

国家税务总局8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

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以及申报内容等相关操作办法。

    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包括: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

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

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申报办法,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

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

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第2至4种情

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上述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规

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第5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明确,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

形另行规定。

    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上述法规要求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申报其各项

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

    申报的“年所得”包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

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

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依据上述法规,在计算年所得时,可以剔除三类免税所得,即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

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实施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并规定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均以毛收入额来计算“年所得”。

    上述法规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

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

兵器之友

网站简介:兵器之友是中国兵器报主办的网站,是中国兵器报宣传报道工作的延伸,是展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媒体,实现了报纸上网,网报互动。

中国兵器报微博

关于我们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
  • 联系电话:023-68770767
  • 电子邮箱:bqzy@bqb.com.cn
  •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77号

小黑屋|兵器之友 ( 渝ICP备05012515号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