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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是央企职工代表的责任

2007-8-6 00:00| 发布者: 兵器之友| 查看: 769| 评论: 0

 近日,国资委公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职工代表,及职工代表大会的原则、权利义务、工作制度等七方面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成为职工代表的一项责任。     

    《意见》要求,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任务。

    《意见》指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的主要工作制度,是职代会正常运作的基本保证,也是职代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央企业的职代会一般每届3-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印发给职工代表,时间不少于7天。在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一周内,由工会负责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

    《意见》还要求,要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会议与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在不泄露商业秘密和企业一段时间需要保密的问题的前提下,应就会议有关内容开展调研,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据悉,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并为了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代会制度,推进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此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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