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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利润分配等事项应及时报告监事会

2007-5-18 00:00| 发布者: 兵器之友| 查看: 705| 评论: 0

 国资委通知称,中央企业要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

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要人事变动、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安全

生产事故、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监事会;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请示和报告同

时抄送监事会。

  据国资委网站消息,国资委发出的《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知》称,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以下简

称《若干意见》),从2007年开始,监事会由当年检查企业上年度情况逐步调整为监督检查当年情况

,实行当期监督。为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就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

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重要意义的认识。实行当期监督,提高监督时效,是监事会工

作适应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更好地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

需要。各中央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若干意见

》的要求,适应监事会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加大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的力度,自觉接受监事会的

监督检查,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各中央企业要加强与监事会的沟通,规范文件资料传递、

重要会议的通知、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程序,开放企业信息系统,负责与监事会联系的机构和人员

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企业信息。

  三、及时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各中央企业务必高度重视《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的填报

工作,由相关领导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

和形式报送。企业财务预决算报表、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

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或供监事会查阅。

  四、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

核、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要人事变动、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主要领导人

员出国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监事会;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请示和报告同时抄送监事会。

  五、企业有关会议应及时通知监事会。企业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

、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生产经营

专题分析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

监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支持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要支持配合监事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

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协调,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与事务所交换意见情况,应及时通报

监事会。

  七、支持兼职监事(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履行其工作职责。要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按

程序选举产生兼职监事,为兼职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八、企业内审、纪检等部门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企业内审部门应向监事会提供审计计

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企业纪检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进展情

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九、加大对监事会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对监事会检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各中央企

业应高度重视,加大整改力度,提出整顿意见和改进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监事会。

  十、支持配合监事会成员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

  十一、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结合实际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通知还要求,各中央企业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若干意见》和本通知有关事项的具体措

施,对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及所属子企业提出具体要求,积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的开展,共同

促进企业改革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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