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07年12月14日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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