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对企业公司制改造、股权转让、企业合并、分立、出售、注销、破产等行为给予一定的契税优惠政策。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持股比例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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