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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

2008-12-3 00:00| 发布者: 兵器之友| 查看: 689| 评论: 0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起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构成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这种新的运行机制下,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如何理顺关系,摆正位置,形成合力,主动、自觉、有效地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和坚强的保证,是当前企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不论从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和运行模式还是工作方式方法上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理清纪检监察与现代企业制度中监督的关系,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在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道路上,发挥好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保障作用。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现代企业制度是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依法规范公司制企业制度。其特征概括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字,产权明晰是现代企业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权责明确是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要解决的问题;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解决的问题;而政企分开是这三个方面的基础和前提,体现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各个环节上。在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如何转变工作机制、运行模式以适应这一变化的课题。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的集权管理,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这实际上是初步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因而使企业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变化。
    一是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由原来的生产经营转变为资本运营和资产运营,企业作为资本的经营者,依法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在对企业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的同时,企业领导者的权利增大了。
    二是组织机构发生变化。由原来的企业党委、行政、职代会转变为公司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公司职代会,企业管理部门也作了相应的增减、合并和重组。
    三是决策程序发生变化。过去是班子集体讨论,经理(厂长)“拍板”决策。而现在是根据市场行情,提出可行性方案,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对重大问题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了才能决策和执行。这充分体现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范围扩大,形式增多。由过去单一的生产经营,变为以本行业为主导的多种经营;由原来的承包经营为主,变为国有独资、中外合资、企业联营、连锁经营、非国有制经济等多种形式并存。
    五是职工的身份和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企业通过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后,实行全员合同制和股份制,公司职工与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和认购股权,成了企业的员工。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更加增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同时,员工对企业的期望值也增高了。
    这些变化对企业监督约束机制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
    有利的方面主要是: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能形成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关系的制衡机制,能激励经营者和员工自主经营,追求更高更好;其较合理的机构设置、严密的决策程序、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监督机制,约束了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服务社会和员工。不利的一面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一个过程,新旧体制的并存和磨合,不可避免地在制度上产生一些空当,很容易使决策者产生失误,也容易使思想不健康的人乘隙而入;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有待于进一步规范,监督机构的关系尚需理顺,监事会要么没到位,要么没有实质性的运作,监督约束的整体效能不能较好地体现;企业党管干部的原则没有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和保障条件;生产经营范围的扩大、形式的多样,给纪检监察工作增加了监督的难度;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政府职能和外部环境没有根本转变,企业的“包袱”沉重,各种社会的摊派、集资,收费名目繁多。这些不利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监督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制约了纪检监察部门效能的发挥,从而导致了党员干部中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综上所述,由于企业改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职能中也相应地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纪检监察工作所依据的条规相对滞后,针对性不强。目前改制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所依据的主要条规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检工作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这些条规赋予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重大,权力较小,且有些具体内容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下新形势的实际需要。近些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公司法》、《企业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这些文件和条规没有涉及或较少涉及加强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律条文,有的即使涉及到了也是只言片语,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监督部门的关系尚待进一步理顺。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设有董事会、职代会、财务审计等多渠道的监督机构,这些机构与纪检监察机构并存,其职能、作用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在隶属关系、工作依据、职责与权力等方面又有重要区别,是不能相互替代的。根据党章规定,纪检监察机构担负着对同级党委和全体党员、干部、监督对象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能,其地位和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应进一步按法律条文予以明确。企业监事会责任重大,但现实中多名存实亡,实际很难发挥作用。就目前企业的现状看,不少企业的监事会一直未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它与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职代会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
    三是纪检监察工作难到位。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表现在监督主体难到位,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监督主体——监事会中的多数成员是领导和职能部门的领导及外派监事成员,仅凭开几次会等形式进行监督,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其次,有的企业公司制改组起步晚,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的初级阶段,相关职能的运转还不正常。按照《企业法》、《公司法》和各种改革政策性文件规定,企业法人、法人代表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党组织在企业中处于核心地位,职代会在企业中处于评议监督地位。而在企业具体的实践中,则是偏重于总经理的中心地位和作用,要实施监督谈何容易。 
    第三,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败斗争中责任大、任务重,群众期望值高,但缺乏应有的权力,难以发挥应有的震慑作用。对违纪违规的领导干部立案、取证、处理难的问题在不少单位依然存在。此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也存在不少问题,就本企业而言,由于企业机构精简,纪检监察部门已名存实亡,现成立的审计纪监部9人,融“审计、纪检、监察、法律”四大职能为一体,其中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仅2人,专职人员的配置根本达不到上级的要求。
    四、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定位
    针对监督部门关系不顺的问题,要进一步理顺关系,确立纪检监察部门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中的地位。实践证明,在企业党政的领导下,纪检监察部门有资格、有能力通过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协调企业内部其它监督部门和谐运转,并将纪检监察工作渗透到企业的各个层次、各个职能部门乃至各个班组,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体系。因此,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企业党委是自我约束机制的领导核心,纪检监察部门是自我约束机制的骨干力量,居主导地位,并在其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为企业监督机构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可与企业监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合署办公,以解决监事会监督难以到位的矛盾。企业凡重大问题决策、重大活动及重要人事任免,应设专栏供纪检监察部门填写意见,真正保证把监督落到实处。
    五、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着力点
    针对当前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如何理顺关系,摆正位置,明确方向,形成合力,主动、自觉、有效地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和坚强的保证。其关键应是与时俱进,找准工作的着力点。
    (一) 工作超前,注重预防。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预见性,是建立在对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的。应当看到,纪检监察工作不仅是其专门机构的职责,更是企业党委以至企业行政领导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需要在把握该项工作规律性的基础上,明确自己的工作思路。判断一个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成效,主要在于是否坚持以企业的经济工作为中心,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防患于未然上。这就要求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必须摆脱事务主义的羁绊,根据企业的特点,总结规律性,把握科学性,讲究预见性,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关口前移、严防死守上,把工作的注意力放在超前、预防上;做到哪里有突出和敏感问题,纪检监察工作就做到哪里,哪里有新情况、容易出现矛盾,纪检监察工作的触角就到达哪里。
    (二) 过程监督,注重细节。精细管理理论告诉我们:细节决定成败。企业工作千头万绪,涉及面广,可能引发腐败和违纪的问题也很多。如果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只停留在所谓“抓大事”、抓“原则”上,不注意具体工作的细节,就很有可能使这一工作呈现空对空、无所作为的状态。这里所说的细节,主要体现为通过自己深入细致的工作,将纪检监察工作渗透到企业重要事项的决策、执行程序,以及对相应的决策、执行过程的监督。使企业重要事项的决策、执行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将办事置于阳光之下,置于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如企业的改制重组、投资融资、干部任免、大宗物资采购、技改工程项目等重要事项,在其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和过程中,纪检监察工作都要全程介入和跟踪。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将自己的“触角”深入到这些具体细节,并且切实发挥监督作用,是衡量一个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成效的重要尺度。
    (三) 切实监督,注重参与。切实监督,预防腐败,必须从主要矛盾入手,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那些最易引发矛盾、腐败和群众最为敏感的方面。因而,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必须介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积极参与重大决策、领导干部考核任免、重要建设工程项目的安排以及大额资金的支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具体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按照程序公正、过程公正、结果公正的要求,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二是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等事项。三是围绕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开展效能监察,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围绕企业大宗物资采购开展效能监察,确保采购物资的质优价廉、保供及时到位。四是围绕加强成本核算管理、资金核算管理、经营过程管理、两级领导履职等开展效能监察,从源头上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的产生。
    (四) 注重建设,健全体系。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是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能充分发挥监督保障作用的一项基础性、根本性的举措。
    首先,必须构建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这是构建企业监督体系的首要前提。按照中纪委、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的部署和西南兵工局纪委的具体要求,以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主线,大力推进企业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
    其次,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等行之有效的基本制度及惩防腐败体系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把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贯穿于企业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始终,体现在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完善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体系建设的目标,按照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企业惩防体系五年工作规划,构筑覆盖企业全员监督的惩防体系网络。从而,在企业内部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权力运行监督制衡机制,达到既预防腐败,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五) 自我完善,与时俱进。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改革实践中不断自我完善,与时俱进,要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不断加强党纪、国法学习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财经纪律知识的学习,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从而解决“监督乏力”和“力不从心”的问题。避免因无知进而无畏,稀里糊涂地犯下错误后追悔莫及。在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把上级的要求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结合,把“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结合,把重点工作与全面工作相结合,把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把改革创新精神与科学发展观相结合,勇于实践,开拓创新,进一步提高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力,提高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有效监督的能力,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
    (六) 环环相扣,不留死角。纪检监察工作监督保障作用的发挥,关键是能否把监督监察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是否把加强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有效的结合起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建立和健全各职能部门、车间及各个环节责任制和管理职责,强化狠抓管理薄弱环节,有效改变企业制度执行不严,纪律松弛,管理水平低下的状况。由于权力运行是一个过程,所以相应的监督制约也应是一个全过程,必须环环相扣、不留死角,紧紧盯住“钱”的使用和“权”的运用,加强自我约束、廉洁自律、监督制约的力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减少亡羊补牢之痛。
    (七) 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建立企业党委、行政、纪检“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并通过相应的制度作为保证,构建人人接受监督、人人都来监督的氛围和机制。
    首先,通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切实执行,稳定、持久地发挥企业监督体系的功能和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完善约束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的监督和经营风险的控制。
    其次,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纪检、党组、工会、监事会等监督制度和工作联系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机构之间的密切配合,形成监督监察合力,组成全方位、多渠道、信息共享、成果共享的监督体系,保障纪检监察监督保障作用的切实发挥。
    总之,纪检监察工作能否贴近生产经营,能否跟上时代的步伐,能否适合现代企业发展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纪检监察工作形势的了解和把握。因此,我们既要正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又要树立信心,开阔思路,扩大视野,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大监督保障力度,形成合力,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真正发挥好监督整体效能,更好地为企业的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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