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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廉政三个环节将责任制落到实处

2009-8-21 00:00| 发布者: 兵器之友| 查看: 753| 评论: 0

    党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11月21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适用对象等作了详细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0周年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紧紧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细化工作责任和目标要求,将责任目标落到实处”。现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考核、追究三个环节工作谈谈自己的一点肤浅认识。
    一、正确认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含义和作用
    责任制是指某一岗位的责任、权力、利益相结合的一种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责任制原则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应用,是把严格管理的理念引入到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一种创新。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责任、权力,通过严格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增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意识。它是督促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职责的一项重要的和行之有效的根本性制度。它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抓好经营工作的同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经营工作和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改变一些部门“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发挥重要作用。对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敷衍塞责,消极应对的问题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对落实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倡廉整体合力起着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二、正确认识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者之间的关系
    责任分解是指每年年初各级党委、行政及其职能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结合单位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细化为若干小项,然后按照各职能部门和业务特点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逐项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同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的行为。
    责任考核是党委依据一定的考核程序和办法,对所在单位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责任考核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中间环节,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对责任分解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验,同时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责任追究是指党政领导人员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规定》确定的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给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的相应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实行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和保障手段,也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具体体现。
    三、正确运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促进责任制落实到位
    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应高度重视,坚决执行。经过多年实践证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正确运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者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人员对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更加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更加明确实行责任制的总体要求和内容,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等规定,使各级领导人员了解和掌握党和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方针政策,以及所采取的一系列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新举措,自觉地把实行责任制与取得广大党员干部的理解和群众的支持结合起来,形成全社关心党风廉政建设的浓厚氛围。
    (二)坚持和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合力。《规定》第三条要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党的十六大提出“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明确了党政各级组织和部门反腐倡廉的责任,提出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有利于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各级领导人员要从自身做起,带头执行责任制,尤其是主要领导不仅要管好自己,而且要带好班子,全面负责,党政“一把手”在贯彻落实责任制中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落实责任制过程中必须注意抓好自己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主动当好党委的参谋。各部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既要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又要切实承担起反腐倡廉整体工作中的各自责任,尤其是落实好责任制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的责任,实现各负其责,确保责任主体工作到位,目标任务按时完成。同时,还要充分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将责任目标尽可能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明确责任主体,量化责任目标。明确责任主体,确定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前提条件,在量化责任,制定目标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细化、量化,通过层层分解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人人肩上有责任、有目标,真正形成责任明确、目标具体、责权统一、上下贯通的责任机制,切实做到工作职责和掌握的权力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就延伸到哪里。在责任分工上,要紧密结合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宜条则条,宜块则块,或条块结合。在责任形式上,要围绕年度目标和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在责任分解中,要按照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各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负的领导责任,分清主次,明确职责。要把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各相关的职能部门,明确工作标准、完成时限、保障措施和监督主体,确保责任制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四)严格监督检查,抓好责任考核。严格监督检查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抓好责任制的落实,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责任制目标落到实处。为强化考核的有效性,要制定出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重点对考核的标准、程序进行严格规范,对考核的具体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考核内容应包括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计划,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反腐倡廉教育,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管好家属、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方面,每个方面都要有具体的考核标准。考核的方法要做到,责任制考核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考核相结合,与反腐倡廉建设专项工作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人员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不断增强考核工作的力度和实效。同时,要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各级领导人员要将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班子对上级党委、纪委批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大事项,要按照要求报告办理结果。责任制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客观公正,确保考核的质量和效果。要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政绩、奖励惩处和领导人员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奖惩机制,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只有严格责任制追究,才能体现责任制的约束性、警惕性和严肃性,才能增强责任主体的压力感、危机感和责任感,从而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为强化责任追究,应做到以下几点。    
    明确责任追究内容。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导致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造成重大政治事件的。二是没有认真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不认真落实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致使班子、队伍和配偶、子女出现严重问题;疏于管理,长期失察,使单位和部门风气严重破坏,造成极坏影响的。三是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办,甚至包庇纵容,弄虚作假,为查处案件设置障碍的。责任追究的内容应随着形势的变化、事物的发展而发展,应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充实和完善。
    正确分清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正确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不管何种责任都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
    坚持奖惩兑现。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取得明显成效的,要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责任制落实差的,要根据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及其问题的性质和程度的不同, 分别给予不同方式的追究,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人员要采取廉政谈话;对责任制落实不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未达标的要取消当年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评比资格,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不提拔使用;对没有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职责的领导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出了问题的要通报批评。对不认真履行领导责任,致使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要引咎辞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制,检查考核被定格为差的要给予停职、降职、免职。对责任人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 影响恶劣的, 要根据《纪律处分条例》和《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严格责任追究程序。对违反责任制规定,需要进行纪律追究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立案查处;对构不成违纪,但需要给予调离、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考核单位直接向同级党委提出处理建议,并由组织、人事部门落实;对于年度考核时需要降低档次、取消评先资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定档把关;对于违反责任制规定需要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作出决定。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各自的职权范围和法定程序,促进责任追究到位,切实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
    总之,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我们要紧紧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狠抓落实,在责任分解上要量化责任目标,在责任考核上要突出考核重点,在责任追究上要细化追究办法。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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