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开启辅助访问登录
兵器之友 首页 产业纵横 查看内容

汽车摩托车下乡细则公布 补贴10%和13%

2009-3-17 00:00| 发布者: 兵器之友| 查看: 571| 评论: 0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详细披露了具体补贴标准,标志着汽车摩托车下乡在全国正式启动。
      根据1月份公布的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从3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实施方案》明确该“一次性财政补贴”的具体标准是“按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
      其中,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的载货汽车;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以下的载客汽车。
      摩托车下乡方面,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650元。
      对于限购数量,方案明确规定,“每户农民限购一辆享受补贴的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两年内不得过户;每户农民限购两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
      关于车型和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的企业,方案指出,此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
      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均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方案强调,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汽车摩托车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
      同家电下乡一样,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财政部等七部门强调,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协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把好事办好、办实”。

 

兵器之友

网站简介:兵器之友是中国兵器报主办的网站,是中国兵器报宣传报道工作的延伸,是展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媒体,实现了报纸上网,网报互动。

中国兵器报微博

关于我们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
  • 联系电话:023-68770767
  • 电子邮箱:bqzy@bqb.com.cn
  •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77号

小黑屋|兵器之友 ( 渝ICP备05012515号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