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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2016-6-13 09:46| 发布者: 熊绪岗| 查看: 351| 评论: 0

近日,由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指出,对于自愿接受清洁生产审核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国家将采取奖励措施。同时,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是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企业减污增效、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及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有利于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有望促进国家节能、降耗、减排、增效目标的实现。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环境经济与管理系教授宋国君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中以企业为主体,采取鼓励和奖励的方式,这种以倡导为主的做法可行性较高。

据记者了解,《办法》是在2004年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在政府强制要求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方面,添加了更多的企业类型。

《办法》指出,包含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对此,宋国君认为:“强制要求更多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可能不能充分调动企业进行自愿清洁生产的积极性。清洁生产是一项针对污染进行事前预防的举措。国际上清洁生产都是企业自愿自主进行的,很少有政府强制审核的情况。因为清洁生产涉及到企业的技术和生产过程,包含方面特别具体和详细,而这些都是企业内部的行为和过程。”

宋国君进一步表示,根据市场经济管理的原则,外部性行为没有发生之前,政府可以鼓励、倡导甚至奖励,却不适合强制干涉。而企业有没有外部性,取决于对环境的排放。有环境排放,企业才存在外部性。

由此看来,对于还未出现外部性行为的企业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虽然对易造成大排放的企业有一定约束作用,但并不利于调动其自愿清洁生产的积极性。

“企业进行自愿清洁生产的动力来源,其实在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简单来说,政府规定企业不准排放或污染排放量只能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超过限定标准就要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进行处罚甚至取消其排污许可证。”宋国君补充道。

宋国君还强调,“政府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把清洁生产做得比较好的企业经验向大众免费公开,让社会更多企业真正感受到清洁生产可以使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结合,从而启发企业真正自愿进行审核和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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