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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鉴定争议最大 汽车“三包”难实施

2013-6-4 09:49| 发布者: 钟森| 查看: 1029| 评论: 0|来自: 互联网

“消费者没有义务指出汽车的缺陷,花钱为厂家的缺陷做鉴定!”

  “汽车厂商来做质检,又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很容易扯淡。”

  伴随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召开立法听证会,汽车质量问题鉴定难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建议设立第三方独立权威的鉴定机构,成为听证会上出现频率最多,也是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最多的声音。

质量问题鉴定成难题

  来自成都的消费者代表张义用亲身经历讲述了汽车消费者要求退、换车的举证之难、维权之难。

  他购买的汽车发动机在质保期内发生爆缸。厂商认为,该车出现的爆缸不属于质量问题,而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最后丢下了一句“有本事你就告去”。无奈之下,他在成都一技术鉴定机构花了一万多元钱鉴定汽车,结果厂商对该鉴定结果并不认可,“需要国家级的鉴定机构,可在国家级机构鉴定需要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而且出具的结论又非常模糊。维权成本竟高于车价,还不一定能赢,汽车维权太难了。”张义感叹道。

  张义的遭遇并非孤例。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产销量的快速增长,汽车质量纠纷和投诉也在不断地增加。然而,当前汽车产品一旦出现问题,一般都由该汽车生产厂家对问题原因进行鉴定,而消费者普遍认为,这样的鉴定缺乏公正性和公平性。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部部长龙武军也承认,目前消费者和厂商的博弈能力并不对等。“消费者和制造商对产品质量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到底听谁的?现在看来,还是听厂商的多一些。”龙武军说。

  为了改变消费者的劣势地位,张义建议由厂商来承担举证责任。“发生争议时,制造商需要提出消费者使用不当的具体证据,否则就应由厂商负责鉴定,厂商来承担责任。”资深维权律师邱宝昌也认为,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难以鉴定的故障,汽车生产厂家应当负责对消费者的“不当使用”举证,否则就应当予以赔偿。

亟待建立第三方鉴定机构

  汽车质量鉴定的难题缘于目前我国第三方鉴定机构的缺失。三包自20041230日对外征集意见,至今已接近7年时间,难产原因之一即是三包的先决条件是对车进行检测,而我国尚未建立权威检测机构。

  此前包括中国汽车工程协会在内的很多业内专家都曾表示我国汽车三包面临着“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现阶段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检测机构等配套体系”等。

  消费者代表崔凯、李红旗、王剑都表示,必须要有权威的第三方机构来认定是不是属于质量问题,这种鉴定要有很强的法律效应,让经销商不能以其他理由来拒绝该结果。王剑进一步提到,哪些才能成为这样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哪些人员才能具备这样的鉴定资质,都需要明确,向社会公布。

  “还需要对鉴定的费用进行一定的规范,应针对不同的鉴定内容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并加以明示和公示。”王剑说,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汽车质量鉴定难的问题。

  事实上,对汽车质量鉴定机构的规范也是汽车销售商、制造商的期盼。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会秘书长韩峰认为,要使汽车产品质量在修理、更换和退货按照相关规定有序地实施,就需要有规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并保证其独立性、权威性和技术性。以保证它的科学性公正和公平,以及实施的可操作性。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品质管理部部长齐元波说,我们也希望尽快规范鉴定汽车质量问题的第三方,这有助于在纠纷产生时对责任进行界定。

  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副巡视员汪立昕介绍,与三包规定相关的配套标准正在制定,例如制定技术专家、信息系统,争议解决程序等配套的管理规范,同时组织建立以汽车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专家库,为处理汽车“三包”争议提供技术支持。

质保标准“内外有别”

  除了建议设立第三方鉴定机构,业内人士还指出我国三包标准太宽松,与国外“同车不同命”的问题。“与国外相比,很多车型花了比国外更贵的价钱,获得的权利却不及国外的一半。”

  美国《汽车保证使用法》(“柠檬法”)就有新车维修4次以上可无条件退款的规定。以加州为例,在新车购买之后的180天或行驶里程达到18000英里之前,车辆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质量问题,汽车消费者在原厂或经销商处经过四次以上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要求汽车企业无条件退款或更换新品,汽车企业不得拒绝。

  而此次三包草案规定,“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故障的”这样的规定,明显偏向汽车厂商。

  此外,三包有效期也比国外短。以整车质保期为例,同一款车,在中国的质保期为2/4-6万公里,但在美国,各大汽车厂家执行的全车保修政策大都为3/3.6万英里(约5.76万公里)。

  事实上,三包法规长期缺位只是我国汽车行业法规缺失的冰山一角。在汽车召回方面,同样存在中外法规“双重标准”现象。2010年在全球闹得沸沸扬扬的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在美国召回的车型明显多于中国车型。20108月,宝马在中国召回5系车GT的时间滞后于美国市场一个月。

  “国外通过法律来保障汽车产品质量,中国仅通过法规来规范企业行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一语中的,他认为,西方缺陷汽车产品均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监督,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对于汽车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受到的约束远远小于国外,因此,不少企业不愿意在中国召回,或者仅小批量召回。

  事实上,严苛的法规不但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还能对产业良性竞争发挥引导作用,用保护消费者的法规倒逼汽车业转型在国外早就有成功先例,美国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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