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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企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新规

2005-10-20 00:00| 发布者: 兵器之友| 查看: 882| 评论: 0|来自: 中国国企改革网

2005年4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对外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规定。

  仔细研读了《暂行规定》后,不得不承认监管层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态度是趋紧的。但

笔者对其中的某些提法感到困惑和不解,出台一个这样的规定,实际上仍然无法完全杜绝某些官员不希望

看到的结果。

  首先,国务院国资委职能有些错位。在其网站上公开的国资委简介中,第五条明确写道其职能是"起

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这

表明国务院国资委仅对各级地方政府国资委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没有直接领导的权利。但是在《暂行办法

》中的有关条文却是以政府机构的"语调"发布,如果将此理解为国务院国资委对下级国资委的管理施行监

督要求,那么她又由谁来监督呢?如果下级国资委处置国有产权的所有事情都由国务院国资委进行统一"

监督、管理",甚至一一过目,岂不是又回到以前那样由财政部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

国资委岂不是又成了二政府?这与当初决定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初衷,相去甚远。

  其次,《暂行规定》存在明显歧视经营管理者。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部署,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

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其他领域的国有资本要完全退出或者降低国有资本的比例,这里面应该包括"国经贸

中小企〔2003〕143文"、"国统字〔2003〕17号文"中所划分的大、中、小型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可以转让

给外资、民营企业或其他自然人,但是为什么不能向企业管理层转让呢?《暂行办法》对四类国有企业及

国有产(股)权向管理层转让进行了明文禁止。当然,监管层更多地考虑到了企业的管理层不可能有足够

的资金来进行上述四类国有企业及国有产(股)权的受让,但是对于能够提供合法资金来源的管理层来说

,可以限制他们"自卖自买",但至少应该给予他们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吧?这样的明令禁止是否存在着对

"企业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的歧视呢?

  《暂行规定》第五条中的第三款规定,"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并要求在公开国有产

权转让信息时"详尽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

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

重组等"。如果给予管理层在参与竞买国有产权,这些信息应该属于不想让其他参与竞买的受让者了解的"

商业机密"信息,哪里还有公平可言?如果其中提及公开是指管理层参与竞买成功完成后公开,就是多此

一举,难道其他受让者成功受让后就不要求公开吗?

  再次,《暂行规定》条款本身也是自相矛盾的。第五条中的第二款规定,企业管理层不得参与产权转

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而

国务院转发国资委的规范意见明确规定,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

确性负责。请问,如果管理层参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就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四款,就不得

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那还需要这么费劲干什么?干脆就规定,无论在什么条件下,企业管理层都不得

受让当前所服务的企业国有产权得了。如果国资委没有这种完全排斥的本意,那只能说起草者没有真正领

会国有企业改革的真正目的,才导致出台这种自相矛盾的法规。这样的水平,如何能够在保证国有资产保

值的同时,又不至于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呢?

  最后,《暂行规定》的有些条款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按照市场操作中"非禁既可"的原则,《暂行规

定》仅对四类国有企业及国有产(股)权对管理层的转让进行了禁止,但并没有对这"四类"以其它形式的

转让作出禁止。在操作上,是否可以先将这"四类"转然给外资、民营或者其他自然人,然后再由这"四类"

的受让者对企业管理层进行转让甚至赠送呢?虽然《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

等方式间接受让国有产权",但这一要禁止的行为,是"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的。

  由世界银行资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以下简称:"企业所")执行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调查研究报告》中表明:"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各种类型中,民营企业入主后绩效提高最显著,管理层收购

次之,职工持股再次之,而改制后仍然为国有控股则绩效改善最不显著"。权威机构的研究再次证明,管

理层收购是国企改制的最佳方式之一。我们不敢奢望未来监管层出台政策改变目前的状况,但希望有关政

府部门和官员本着务实原则,着眼于企业未来能否持续发展并创造社会财富,客观评价、监督国有企业改

制,万不可因噎废食呀!否则,会因为贻误时机而付出沉重代价,因为任凭国有企业继续亏损,也是巨大

的资产流失。

 

作者:周奇凤 - 责任编辑:金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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